114年度司執字第74322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6至20樓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淑靜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居所在桃園市八德區,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