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5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3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光聰即李宗仁之繼承人、李方寶蓮即李宗仁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李方寶蓮已於109年10月26日死亡、債務人李光聰於114年5月14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