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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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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7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766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債  務  人  諶韋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奇意商行、高順人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工程行及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永和區及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