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9923號
債 權 人 葉滿枝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
債 務 人 盧宇祥
陳姿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盧宇祥對
第三人國軍嘉義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陳姿汎對第三人廣誠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而查,第三人國軍嘉義財務組、廣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分別位於嘉義市及臺南市,是本院
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
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