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041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41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婷婷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就 債務人楊婷婷對 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執行,據 債權人強制執行 聲請狀陳報,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