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1282號
設臺中市○○路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6
兼法定代理 張允明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號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營業所、
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正區、屏東縣屏東市,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