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18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芳儀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00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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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李芳儀投保資料,故現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李芳儀居住於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
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