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18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吳麗嬌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
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
勞保、保險資料及查所得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住於新北市三峽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
非屬本院管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