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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186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869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楊清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新光人壽及南山人壽址分別設臺北市中正區及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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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