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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290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9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鍾美玲(歿)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鍾美玲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2年5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為憑,是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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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