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298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雅玲
債 務 人 陳月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
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居所在新北市林口區,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