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3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2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務  人  謝若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明債務人投保及郵局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