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404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秀雲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核發債
權憑證,債務人之
住所地在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