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473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國清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設籍桃園市蘆竹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