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871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芷榆
吳阿梅
楊裕隆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所指執行標的尚不明確,
惟債務人
住所分別在桃園市,並有設籍於臺北○○○○○○○○○者,相關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依前開強制執行法規定,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