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180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娜華
朱瑞麒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王娜華等對
第三人復興停車場、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平安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
分公司之存款及黃金存則債權,並函查勞、健保及郵局存款、保險投保資料,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區、臺北市大安區、桃園市桃園區、臺南市北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