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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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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1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95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伍俊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