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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3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02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正福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楊進慶  住○○市街○○區○○○路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桃園市龜山區區,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