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391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易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執行其薪資及存款債權,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
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有民事聲請強制執行及其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