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417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務 人 立原饌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戴守忠
鄭薇芙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逕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等之住、居所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區及信義區,有債權人
聲請狀載及債務人
戶籍謄本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