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484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惠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6日廢止)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惠美
周惠銘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
債務人周惠銘之
不動產,經查該不動產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執孝字第31091號事件執行中,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非屬本院轄區,
爰依職權裁定
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