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52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珮羚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何康民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係由債權人提出
執行名義向該管執行法院聲請而開始,就執行名義部分,
聲請人是否為債權人,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其內容是否明確而
適於執行等項,執行法院自應加以審查。
所稱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應僅限於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之形式上效力,及有無實體法上當然無效之情形。又對於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所為之判決,屬重大違背
法令,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2174號民事簡易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於
上開判決作成前之109年4月25日即已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民事判決係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所為,不生效力,屬無效判決
,債權人據以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