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53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賴聰賢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核發
扣押命令後,第三人聲明
異議該債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1848號
執行命令扣押在案,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