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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6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44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林坤源    住○○市○○區○○路00號(新北○                          ○○○○○○○石門區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程楊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桃園市觀音區,係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屬本院管轄,此有第三人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證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