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75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世澤
林淑媛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新北市中和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上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