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8963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杜青旭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向
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屬於應執行
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居所在桃園市大溪區,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
可稽,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