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宗昆即林玟靚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曉菟即林文靚之繼承人」、「劉曉林即林文靚之繼承人」、「劉宗昆即林文靚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曉菟即林玟靚之繼承人」、「劉曉林即林玟靚之繼承人」「劉宗昆即林玟靚之繼承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
所有權人林文靚」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人林玟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當事人欄及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