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抗 告 人 史美華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11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