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簡銓利
相 對 人
即 受託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即 信託人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信 託 人 葉運輝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林敬淳即呂學文之
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鳳儀」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信託人呂學文於111年1月1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已於112年6月12日協議就
本件信託財產之
受益人及信託財產歸屬人變更為呂紹濱一人,此有
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影本為憑,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