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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銓利  
相  對  人  
即  受託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即  信託人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信  託  人  葉運輝  
            呂紹濱即呂學文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林敬淳即呂學文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鳳儀」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信託人呂學文於111年1月1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已於112年6月12日協議就本件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及信託財產歸屬人變更為呂紹濱一人,此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影本為憑,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