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然相對人於裁定後之115年6月5日具狀表示因聲請一時疏漏漏將第二筆借款600萬元載入,
爰請求變更
上開裁定之積欠金額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於114年9月23日提出到院之民事拍賣抵押物
聲請狀,聲請人繕寫借款人尚積欠7,02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語,
揆諸民事
非訟事件採
當事人處分權主義,本院前於114年12月8日依聲請繕寫內容裁定准予拍賣,於法核無違誤,客觀上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具狀
聲請更正,顯不符得裁定
更正之要件,本件
更正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