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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抗  告  人  林谷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11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