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賴琦廷  


相  對  人  李家宏  
債  務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8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2年8月10日登記在案。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一紙,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內湖區
西湖
348
954.00
100000分之2915

建物︰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3852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樓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6層:58.08

陽台:3.90
雨遮:14.20
全部

共有部分:西湖段二小段3857建號,1,3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15
     西湖段二小段3863建號,1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59
     西湖段二小段3868建號,26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