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83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詳耘工業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聲請人執有陳智遠與相對人詳耘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張,票面金額新臺幣2,390,000元,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10月9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
按對於
破產人之
債權,在
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
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
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詳耘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14年5月28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1號宣告
破產,依
前揭規定,
上開本票債權為
破產債權,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權利,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