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4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量子創意影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文彥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8.52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439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月27日
400,000元
139,065元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8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439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月27日
1,030,000元
220,140元
114年3月27日
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