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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酷股份有限公司、王婕羚即王怡苹、黃春榕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