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網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網酷股份有限公司、王婕羚即王怡苹、黃濰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共同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6,324,000元、到
期日係114年1月13日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應繳納程序費3,000元,
惟僅繳納2,000元。經本院於114年3月4日裁定限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足,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