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52號
聲  請  人  沈淑鎭  
非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生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湯碧麗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強生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湯碧麗簽發票號TH0000000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