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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抗 告 人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薇靜
抗 告 人 吳哲民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本票
裁定事件,
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抗告:
一、應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陳明曾薇靜是否係抗告人,如是應提出其簽名或蓋章之
抗告狀
。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