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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抗  告  人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薇靜  

抗  告  人  吳哲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陳明曾薇靜是否係抗告人,如是應提出其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