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00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魏之嘉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之嘉所簽發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補繳程序費新臺幣75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是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