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88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采騰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解媄迪即解雅蘋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0,67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4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1,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7,98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1,000,000元,到
期日均為114年3月16日。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50,679元及287,98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