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01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榮欣即耶書崙工作室
興起發光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周明磊
風毓琳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金額新臺幣2,474,8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因逾越
兩造間約定之利息利率而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