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騰毅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益桐
相 對 人 黃永明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6,8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1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840,000元,到
期日113年12月27日。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014,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依修正後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兩造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