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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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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李國清  


相  對  人  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黃威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發票日即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