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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3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5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楊千慧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緯玲共同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至6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緯玲共同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至6所示之本票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至6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2.3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5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8年3月29日
10,000,000元
6,808,000元
114年8月8日
114年8月8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12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5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4月29日
220,000,000元
58,630,450元
114年1月3日
114年1月3日
      
附表3: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5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2月5日
10,000,000元
9,961,660元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附表4: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33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5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2月5日
30,000,000元
15,244,436元
114年8月22日
114年8月22日
                 
附表5: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5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4年4月29日
86,000,000元
78,693,531元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附表6: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305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4年4月29日
134,000,000元
70,000,000元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