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57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築巢危老都更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築巢開發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綾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1,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97,27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55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3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0,77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110年1月31日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500,000元,到
期日分別為114年5月26日及同年6月2日。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097,279元、70,77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