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661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香君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香君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簽發到
期日為114年7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8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