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8093號
聲 請 人 張雅晴
相 對 人 大運動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147,800元,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票號:CH0000000),到
期日民國114年9月1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經查,聲請人請求自利息起算日起計自之利息乙節,未陳明利息起算日,經通知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應認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