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1879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TIME VALUE LIMITED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
非訟之法定代理,依
民法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
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TIME VALUE LIMITED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所簽發面額美金300萬元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雖於
聲請狀記載賴澤彥係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
惟未提出相對人之最近公司登記資料,致無從審認相對人是否經登記設立、賴澤彥是否係其現任法定代理人。本院簡易庭
乃於115年1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憑。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6日具狀提出證明書乙紙,然查該證明書係
第三人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間出具,既非官方證明,且係約10年前的文件,其證明力尚有疑慮,致
難認聲請人已補正完全。是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