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3104號
聲 請 人 道町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馬燿中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馬燿中 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865,898元、票號CH0000000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115年1月12日裁定限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1,000元,該裁定並於115年1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是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