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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3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1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心得分享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盛得  
相  對  人  許曉晴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7.93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3318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11月7日
1,500,000元
1,017,695元
114年9月12日
114年9月13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4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3318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4年3月28日
850,000元
786,335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2日